提要:开发商为走量,普遍选择降价促销,对此购房者买不买账?近日,记者接到一读者投诉,他要退房,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。该购房者表示,即使开发商不退定金,他也会选择放弃购房
开发商为走量,普遍选择降价促销,对此购房者买不买账?近日,记者接到一读者投诉,他要退房,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。该购房者表示,即使开发商不退定金,他也会选择放弃购房。
【案例】 11月11日,记者接到购房者王志的投诉。前段时间,王志几经犹豫选了一套房子,并且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2万元定金。但是合同签订不久,王志发现很多楼盘都在降价,而他所购的楼盘房源,也有十几套特价房。王志判断明年房价会大幅度下降,因此想退房待购。但是,开发商却以王志违约为借口拒绝退还2万元定金。
记者随即采访了该房地产企业。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,虽然买房人王志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在签约过程中开发商并无过错,因此,王志需要自己承担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。对于开发商的态度,王志告诉记者,自己已经决定退房,所以,即使损失2万元定金,也不会再履行买房合同。
记者从郑州各基层法院了解到,目前以购房者反悔、银行房贷政策收紧、不能按约付款为由起诉的案件正在增多。“楼市双限前,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,更多的是因为卖方‘惜卖’而引发了纠纷,在不少案件的处理中,有的买家甚至拒绝收下卖家双倍返还的定金,而要求卖家继续履约。但楼市深度调控后,虽然‘悔买’的案子不见得就一定是以银行房贷收紧、不能按约付款为由起诉,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中,往往能看出楼市降价的影子。”
开发商是否应该退还定金?记者咨询了郑州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姚艳秋律师。
姚艳秋律师告诉记者,“定金”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,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,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,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,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。签订合同时,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,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。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,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;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,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依照约定,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
如果有“不可抗力”情形存在,定金可以收回。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在本案如果仅仅是为了规避市场风险,担心房屋降价,或者贷款未获审批等商业原因,不是丧失购房资格而退房的,定金不应退回。
【特别提醒】并不是所有的“定金”都不能退还。我国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22条规定: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,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。